[AI书房] 第二十章 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的争议与课题
世界各国在行政领域引入人工智能的案例
第二十章 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的争议与课题
金京镇
第二十章 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的争议与课题
1. 数据主权与隐私保护
在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时,首要考虑的问题是数据主权和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需要大量数据,而这些数据中可能包含公民的个人信息。
政府每引入一套人工智能系统,人们的内心深处便会萌生出一丝不安。这种恐惧源于担心我们珍贵的个人信息会在不知不觉中泄露,并被他人滥用。如果公共场所安装的海量摄像头与人脸识别技术相结合,我们或许将永远无法逃离那些隐形的注视。仅仅是想到自己的日常生活、每一个微小的举动都可能在被他人观察,就会让人感到心神不宁。如果以预防犯罪为名侵害隐私、威胁自由,这真的正确吗?
此外,如果政府持有的无数数据库相互关联,我担心自己会在庞大的数据海洋中沦为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画像。我的医疗记录、纳税信息、求学记录,甚至是微小的过失都将被暴露得一览无余,我的生活会像玻璃房一样脆弱易碎。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与效率是否应优先于隐私和自由,这值得我们深思。
为了解决这些担忧,各国正在加强数据保护法律。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公共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明确同意,并禁止将数据用于收集目的之外的用途。公共机构还必须指定数据保护官(DPO)。DPO负责监督内部对数据保护法规的遵守情况,提供相关建议,并作为与数据主体的沟通窗口。
韩国也在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促进法》等法律,努力在公共部门的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取得平衡。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往往难以跟上技术迭代的步伐,出现“滞后”现象,因此需要持续完善法律制度。
保障数据主权和隐私保护的几项重要原则如下:第一,“目的限制原则”,即数据只能用于预定的目的;第二,“数据最小化原则”,即仅收集必要的最少量数据;第三,“透明性原则”,即必须告知公民收集了哪些数据以及如何使用;第四,“安全原则”,即收集的数据必须得到安全保护。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课题。政府在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时,不仅要考虑其便利和高效的一面,还要同步思考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为此,除了数据加密、匿名化等技术手段外,还必须建立保护和管理数据的法律及制度保障。
2. 算法偏见与公平性问题
人工智能系统所使用的算法并非全然中立。由于算法是由人类开发并利用人类提供的数据进行学习的,因此社会中存在的偏见或歧视可能会被如实反映出来,这被称为“算法偏见”。
美国部分刑事司法机构曾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来预测罪犯的再犯可能性。研究结果显示,该系统预测黑人被告再犯可能性的概率往往高于白人被告,这是因为它学习了过去带有偏见的判决数据。在美国使用的COMPAS(替代制裁的惩教人员管理档案)是一种通过人工智能算法预测被告再犯可能性的工具。然而,即使在承担法律与正义重任的法院,这项技术也产生了强化种族偏见的结果。根据ProPublica的分析,COMPAS错误地将黑人被告的再犯风险评估为实际风险的两倍以上,或者低估了实际再犯的白人被告的风险。这不仅是算法的问题,更是人类社会根深蒂固的偏见与歧视阴影在技术中的投射。
最终,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透明性、公平性和责任性的严肃社会讨论,深刻表明了我们在引入技术时需要多么审慎和细腻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AI Act),像COMPAS这样用于预测罪犯再犯可能性并辅助刑事司法机构进行保释或量刑决策的AI系统,被归类为“高风险(High-Risk)人工智能系统”。由于此类系统对个人基本权利具有直接且重大的影响,并存在强化社会不平等的风险,因此必须遵守严格的透明性、责任性和数据质量管理等监管要求。
还有一个案例。2020年,英国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导致大学入学考试无法举行,转而通过人工智能算法预测学生成绩。然而,冷酷的算法仅依赖于学校过去的成绩数据,导致无数怀揣梦想并为之努力的低收入地区学生的成绩被不公平地压低,酿成了悲剧。最终,约40%的学生收到的分数低于预期,这剥夺了他们梦寐以求的大学入学机会。在充满挫折、失望和愤怒的学生抗议声中,政府最终不得不撤回这一冷酷的系统。
在公共部门,算法偏见可能会演变为更严重的问题。因为政府有义务公平对待每一位公民。如果人工智能系统做出的决定对特定人群不利,将损害政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为了克服算法偏见,我们需要不断的思考与努力。
首先,我们必须认真反思,我们是否拥有足够多样化和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必须意识到,如果缺乏特定群体的数据,其结果可能会不当地扭曲他人的生活。
其次,算法开发者自身也应反思,是否充分采纳了多样的声音和视角。只有通过与不同背景和经验的人合作,我们才能发现并克服那些被忽略的偏见与错误。
第三,不能停止对算法进行定期回顾和验证的思考。技术是为了人类的便利而存在的,绝不能成为侵犯个人权利与尊严的工具。
人类为解决算法偏见问题所做的努力从未停止。一些国家和城市引入了“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彻底考量技术的便利是否会对他人的生活产生不当影响。加拿大政府自2019年起已实施此类制度,美国纽约市也通过算法监督委员会,试图以更人性化的方式管控人类创造的技术。
纽约市自动化决策系统任务组(ADS任务组)根据2018年第49号地方法成立,其任务是建议一套审查该市使用自动化决策系统(通常称为算法)的过程。由于许多市政机构和部门都在使用算法辅助决策,且自动化决策系统在各领域日益普及,该市正在研究如何确保这些系统符合使纽约市变得更加公平和平标的目标。作为美国首个此类任务组,它由市长运营办公室(Mayor's Office of Operations)负责人杰夫·塔姆基提卡塞姆(Jeff Thamkittikasem)担任主席,市长数据分析办公室(Mayor's Office of Data Analytics)负责人兼首席分析官凯利·金(Kelly Jin)以及纽约市人权委员会(NYC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战略倡议副专员布里特尼·桑德斯(Brittny Saunders)共同主持。任务组成员包括各政府机构代表,以及来自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倡导团体和研究界的合作伙伴。
算法的公平性不仅是技术问题,更触及我们渴望什么样的社会,以及作为人类应当坚守的伦理价值。由于对公平的定义可能因文化和社会背景而异,政府必须通过与公民、专家、公民团体等利益相关者的不断对话与协商,确立公平的标准。
完全消除算法偏见或许是永远无法触及的理想。但通过持续的监督与改进,我们可以实现对人性化世界、对人人平等不被歧视世界的渴望。在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时,效率不应是唯一标准,人类的尊严与公平价值应当被置于首位。
3. 行政责任性与人工智能决策的法律地位
随着人工智能渗入行政的核心,我们不禁陷入深层的哲学思考。虽然无法否认这项技术带来的效率与便利,但同时也面临着“责任性”这一严峻问题。行政本质上是一个直接决定公民生活并对这些决定承担全部责任的领域。然而,随着人工智能逐渐取代部分行政职能,知识分子们开始发问:“这个决定究竟由谁负责?”
以审核福利待遇的人工智能系统为例。当一名公民的申请被拒绝,且事后证明该判断错误时,问责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可能是设计系统的开发者,可能是提供数据的人,也可能是信任并引入该系统的机构。如果向批准最终决定的公务员问责,那么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人工智能的判断也存疑。在责任的重量与模糊性之间,矛盾感油然而生。
如今的深度学习模型由于过于复杂而被称为“黑箱”,人类难以理解其运作原理,这进一步加深了忧虑。如何向公民解释那些难以捉摸的机器判断,令人感到茫然。公民需要理解与认可,但“算法就是这么决定的”这种话很难维持行政的信誉。
现行法律体系仅将人工智能视为工具,因此责任问题最终仍归于人和机构。但面对逐渐具备自主判断和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是否还能将其仅仅视为简单的工具,这令人存疑。现有的法律和伦理体系尚未跟上这一疾速的变化。面对人类亲手创造的技术,知识分子们再次追问:人性究竟为何?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时代性考量,我们尚未找到明确答案,陷入了深沉的静默。不过,目前已提出了一些替代性的接近方案。
第一,应用“人机回环(Human-in-the-loop)”原则。即重要的行政决策必须始终经过人类的确认与批准。人工智能辅助决策,但最终责任仍由人类公务员承担。
第二,开发“可解释人工智能(XAI)”。这是一种使人工智能系统能够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解释决策原因的技术。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已将可解释性规定为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法定要求。
第三,建立人工智能系统的新型责任体系。例如,在德国等国家引入了“危险责任”的概念,即使用危险技术所产生的损害,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责任。
在行政决策中使用人工智能时,异议申请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应有权对人工智能系统做出的决定提出异议并请求审议。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并建立明确的异议申诉程序至关重要。
随着人工智能系统在行政决策中的应用日益广泛,需要更明确的规则和标准来界定责任性和法律地位。这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需要综合考量法律、伦理和行政制度的复合型课题。我们需要一种平衡的方法,既能保护公民权利,又能发挥人工智能的创新潜力。
随着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的广度不断扩大,许多国家和地方政府开始引入公示制度,透明地公开并管理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这些制度在赢得公民信任及保障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国家的人工智能公示制度引入案例如下:
3.1.1 英国的算法透明度记录标准(ATRS)
为了提高公共部门使用人工智能的透明度,英国引入了“算法透明度记录标准(ATRS)”。该标准于2021年启动,中央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必须强制遵守,其他公共机构可自愿参与。
ATRS的主要内容如下:
机构必须公开所使用的算法工具的详细信息。
必须明确解释算法的目的、运作方式以及对决策过程的影响。
必须同时公开使用算法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为缓解风险而采取的措施。
英国政府通过GitHub仓库向公众公开这些信息,使任何人都能轻松访问和审查。
英国的ATRS被认为是提高公共部门算法使用透明度、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政府决策过程的重要制度。
3.1.2 加拿大的算法影响评估与AI公示制度
加拿大在2019年引入了“算法影响评估(AIA)”工具。该制度要求公共机构在引入自动化决策系统之前,必须评估其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
加拿大政府在制定面向联邦公共服务的《2025-2027年AI战略》过程中,将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强调为核心价值。根据该战略,加拿大计划公开AI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建立一个注册AI系统信息的公共注册中心。
加拿大AI公示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公共机构在引入AI系统前必须进行影响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AI系统的风险等级,高风险系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督和公示要求。
公民有权要求对影响自身的算法决策进行解释。
3.1.3 澳大利亚的AI透明度声明标准
澳大利亚引入了“AI透明度声明(AI Transparency Statement)”标准。该制度要求政府机构清晰地公开AI系统的使用情况。
AI透明度声明的主要内容如下:
说明AI系统的目的和功能。
公开系统收集和使用的数据类型及来源。
说明AI系统的决策过程以及人类监督的程度。
明确为确保系统安全且负责任地使用而采取的措施。
澳大利亚的这一制度有助于增进公民对政府使用AI的理解和信任。
3.1.4 西班牙巴塞罗那的AI公示制度
西班牙巴塞罗那市是在地方政府层面率先引入AI公示制度的案例。巴塞罗那市议会通过《AI战略》,旨在保护公民的数字权利,并在公共服务中伦理地应用AI。
巴塞罗那AI公示制度的特点如下:
市政府必须公开所有AI系统的引入和使用信息。
根据AI系统的风险等级建立多种保障机制,以保护公民权利。
公民可以通过沟通渠道对AI系统提出咨询或异议。
3.1.5 新加坡的模型AI治理框架
新加坡通过《模型AI治理框架》强调AI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该框架为公共及私营部门提供了可行的AI治理指南。
该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
必须加强AI系统决策过程的可解释性。
必须确保AI系统做出公正且无偏见的决定。
必须制定明确的数据治理和管理政策。
必须透明地公开AI系统的使用,并向受影响的个人提供适当信息。
这些国家和地方政府引入AI公示制度的案例,是提高公共部门使用人工智能透明度和责任性的重要努力,预计未来会有更多国家引入此类制度。这些制度能够在最大化人工智能技术潜在收益的同时,实现最小化风险的平衡。
4. 公共部门人力结构变化与数字能力强化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引入行政工作,公共部门的职位和工作方式正在发生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是岗位的替代或转变,二是公务员强化数字能力的必要性。
人工智能对公共部门就业的影响相当复杂。简单且重复性的工作极有可能被自动化。例如,投诉受理、文件审查、数据录入、简单行政处理等,人工智能都可以高效完成。英国的一项研究显示,公共部门约20%的工作岗位有可能被自动化。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岗位都会消失。在许多情况下,人工智能并非完全取代公务员,而是起到辅助作用。在进行复杂的政策分析或决策时,由人工智能分析数据并提供选项,公务员据此做出最终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成为提高公务员生产力和决策质量的工具。
人工智能的引入也创造了新的岗位。对数据科学家、人工智能伦理专家、算法审计员、数字服务设计师等新职业的需求正在增加。他们将负责设计、开发、管理和监督人工智能系统。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提升公务员的数字能力至关重要。未来的公务员不仅需要具备基础的数字素养,还需要掌握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理解、数字伦理等方面的知识。核心在于“批判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要的是不能盲目信任人工智能提供的信息和分析,而是要理解其局限性和偏见并能适当地加以利用。
世界各国政府正在运行各种计划以强化数字能力。新加坡的“SkillsFuture for Digital Workplace”计划为所有公务员提供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基础、网络安全等培训。英国的“政府数字服务(GDS)”为公务员开办了数字学院,丹麦则通过“数字适应计划”帮助人员适应数字化转型。
数字能力的强化仅靠技术教育是不够的,公务员思维方式的转变也同样重要。应建立一种不畏惧数字技术、适应变化并持续学习的文化。为此,领导力的作用至关重要,需要一种鼓励创新的组织文化。在招聘新公务员的过程中,也应将数字能力视为重要标准,积极引进数据科学、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并使招聘渠道多样化,以便让具有不同背景的人才进入公职领域。
应将人工智能时代公共部门的人力变化视为机遇。因为这可以让人员从简单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更具创意和价值的工作。然而,在这一转型过程中,需要采取包容性方法,为所有公务员提供适当的教育和支持,确保无人掉队。数字能力的强化不应被视为短期任务,而应被视为需要持续投入和关注的长期课题。
5. 维护数字主权
在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时,另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是“技术依赖性”和“数字主权”。这关乎一个国家能多大程度上独立控制和运营本国重要的数字基础设施和服务。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由少数全球性企业(主要是美国和中国的企业)主导。谷歌、微软、亚马逊、阿里巴巴、华为等企业提供强大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引领着全球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尤其是技术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往往只能依赖这些企业的解决方案。
5.1 中国国家安全法与跨境电商规定的信息获取问题
中国于201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根据该法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并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这一条款可被用作中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获取存储在中国境内服务器上的海外用户信息法律依据。
此外,2017年实施的中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意味着在中国境内设立服务器的企业有义务根据政府要求提供用户数据。
2021年实施的《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收集的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安全评估。”这加强了政府对境内数据的控制力。
5.2 跨境电商规定与信息共享
在中国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中,2019年发布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将用户信息、交易信息和服务信息保存不少于三年,并应当在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时提供。”
2018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指导意见》中,包含了“鼓励建立企业间数据共享平台,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换体系”的内容。这成为了明文鼓励企业间共享用户信息的政策依据。
此外,2020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商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跨境电商企业应共享相关数据,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由此可见,国家正在积极鼓励企业间的信息共享。
综合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确认,中国政府拥有以国家安全为由获取境内服务器存储的海外用户信息的法律权力,并且在电子商务领域通过政策鼓励企业间的信息共享。5.3 Windows与Mac的后门可能性及美国情报机构的访问
Windows或Mac OS等主要操作系统中是否存在后门(Backdoor),长期以来一直是技术专家与隐私倡导者之间争论的焦点。后门是指绕过安全机制访问计算机系统的方法。
根据爱德华·斯诺登2013年披露的文件,美国国家安全局(NSA)通过名为PRISM的项目,直接从微软、苹果、谷歌等主要技术企业的服务器中收集数据。此外据报告,NSA的“Bullrun”项目旨在加密标准和技术中植入蓄意的漏洞。
美国的FISA(外国情报监视法)和CLOUD Act(云法案)为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获取美国企业持有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CLOUD Act允许美国政府要求美国企业提供存储在海外服务器上的数据。
爱德华·斯诺登作为NSA的前外包雇员,是披露美国政府大规模监控计划存在的最著名的内部告发者。2013年6月,斯诺登向媒体公开了机密文件,揭露了NSA与“五眼联盟”情报同盟(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正在广泛监听全球公民的通信。
根据斯诺登的披露,NSA通过“UPSTREAM”和“PRISM”项目直接收集互联网流量和主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数据。他还透露,通过“XKeyscore”系统,几乎可以实时检索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浏览器历史记录等。
披露后斯诺登随即逃往香港,之后在尝试向俄罗斯申请庇护的过程中,美国政府吊销了他的护照。在他滞留莫斯科谢列梅捷沃机场期间,俄罗斯准许了他的临时庇护申请,随后于2020年授予他永久居留权,2023年他获得了俄罗斯公民身份。
斯诺登声称自己的行为源于爱国动机,认为揭露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非法监控计划是他的义务。然而,美国政府以泄露国家安全机密为由起诉了他,他因非法获取并传递国防信息、间谍行为等可能面临最高30年的监禁。
斯诺登的爆料引发了全球关于数字隐私和政府监控的讨论,并促使美国在2015年通过《美国自由法案》(USA FREEDOM Act)对部分监控计划进行限制,成为法律改革的契机。
5.4 安格拉·默克尔监听事件
2013年最令人震惊的爆料之一是,NSA自2002年起对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的私人手机进行了长达10年以上的监听。根据德国杂志《镜报》的报道,美国情报机构甚至掌握了默克尔所用手机的特殊型号,且该手机自默克尔开始担任基民盟党首起就是监控对象。该爆料出来后,默克尔提出强烈抗议,称“盟友之间不应发生这种事”,导致美德关系一度降温。奥巴马总统随后承诺不再监听且未来也不会监听默克尔的通信,但并未明确承认过去的行为。
根据维基解密2015年公开的文件,NSA在2006年至2012年间监听了包括雅克·希拉克、尼古拉·萨科齐、弗朗索瓦·奥朗德在内的三位法国总统的通信。这些文件包含了法国总统们机密会议以及高层经济政策讨论在内的多种对话内容。爆料后,法国政府召见美国大使至外交部提出抗议,奥朗德总统谴责这是“不可接受的行为”。
2013年9月,有报道称NSA监听了巴西总统迪尔玛·罗塞夫和墨西哥总统恩里克·培尼亚·涅托(时任候任总统)的电子邮件和电话。根据巴西电视节目《Fantástico》对斯诺登提供文件的分析报道,NSA不仅监视了两国元首的个人通信,还监视了其亲信和主要幕僚的通信。对此,罗塞夫总统取消了访美计划,并在联合国大会演讲中强烈谴责美国的监控活动是“对国家主权的严重侵犯”。
对发达国家技术的过度依赖可能会引发严重问题,令人十分担忧。
第一,国家安全面临威胁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政府的重要数据和敏感信息存储并处理在外国企业的系统中,很难抹去我国主权随时可能动摇的忧虑。
第二,经济损失同样不容忽视。如果持续处于技术从属状态,长此以往将产生巨额成本,令人担心会阻碍国内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文化和社会差异带来的副作用也令人担忧。在国外开发的人工智能系统反映了该国的文化和价值观,如果与我们的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引起意想不到的问题。
许多国家在剧变的数字环境中,为了自主决定国家的未来,表现出了维护“数字主权”的强烈意志。数字主权并非简单地意味着排斥外国技术,而是国家自身具备控制和选择数字资产、基础设施、数据和技术的坚定力量。
欧盟清晰地认识到了数字主权的重要性,并为此采取了果敢的行动。欧盟通过“数字欧洲计划(Digital Europe Programme)”,在人工智能、网络安全、超级计算等战略性重要技术领域投入了高达75亿欧元(约10万亿韩元),以提升自立能力。此外,还通过GAIA-X项目构建欧洲独立的云基础设施,法国和德国等主要国家也积极制定国家级人工智能战略,全力争取技术主导权。
中国在维护数字主权方面设定了更为强力和明确的目标。通过“中国制造2025”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成为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尖端技术领域全球领先者的宏伟愿景,并构建国内独立的数字生态系统,果断减少对外国技术的依赖。
为了维护数字主权,必须采取行动。
第一,必须大幅提高我们的研发能力。政府应积极出面,帮助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进行创新研究并培养人才。
第二,必须制定适合我们自己的明确规则和标准。通过这些规则,我们可以亲手管理全球技术,并根据国家需要进行利用。
第三,务实的国际合作也必不可少。由于无法独自开发所有技术,必须与可信赖的国家合力,同步提升技术独立性与全球竞争力。
在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时,应制定旨在维护“数字主权”的采购政策。可以尝试优先使用国内技术,或者在引入外国技术时提出公开源代码、数据在境内存储、技术转让等条件。
然而,追求数字主权并不意味着技术孤立或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创新浪潮中积极参与,在开放与合作的基础上实现技术进步,才是真正数字主权的核心。面向未来的希望通过开放合作会变得更加强大,我们可以通过这种国际联动与合作实现技术飞跃。
中小型国家与其苦于在所有技术领域实现完全自立,不如选择战略性重要领域集中强化能力。在与国家安全直接相关的核心技术领域确保彻底的自立与主权,而在敏感度较低的领域积极利用全球合作来提高效率与创新,这才是明智的选择。
数字主权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与国家愿景及战略、国际合作、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重要课题。政府应以长期且系统性的愿景为基础制定明确战略,并在这一过程中与产业界、学术界、公民社会携手,共同努力将希望变为现实。
归根结底,在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克服技术从属问题并维护数字主权或许是一项艰巨挑战,但我们拥有足够的意志和潜力去实现它。为了长期的国家利益与安全,以及可持续的数字增长,我们将合力开创未来。
5.5 为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构建平衡的方法
在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其意义远超单纯的技术应用。这其中存在着数据主权与个人隐私保护、算法的公平性与偏见问题、人工智能决策的责任性与法律正当性、技术从属与数字主权维护等多种检查项目。
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不断思考如何在价值与效率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强调数据隐私可能会降低人工智能系统的效率,反之,如果效率优先,则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风险。此外,越是追求算法的公平性与透明性,技术就会变得越复杂,甚至可能出现技术依赖度随之提高的悖论。
在公共部门引入人工智能,是在效率与人权、创新与稳定性、开放性与国家主权之间寻找平衡点的艰难过程。为了维持这种平衡,必须遵守几项重要原则。
第一,“以人为本”原则。技术必须是丰富人类生活、实现公共价值的手段。人的权利与幸福应先于技术。
第二,“包容性”原则。不应让技术进步仅惠及特定群体而疏远他人。所有公民都应不加歧视地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福利。
第三,“透明性与责任性”原则。人工智能的决策过程应透明到任何人都能理解的程度,且在发生问题时,必须能够明确追究责任。
第四,“合作与参与”原则。公民、专家、企业、公民团体等多种主体应积极参与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与运营过程。持续反映公民的意见和经验至关重要。
为了在现实中遵守这些原则,政府可以选择如下实践方法。
首先,需要采取阶段性且实验性的方法。与其在所有领域一次性引入人工智能,不如从风险低、效用明确的领域开始逐步应用。“监管沙盒”等安全的实验环境也非常有用。
其次,持续学习与适应的方法至关重要。由于技术不断变化且社会影响难以预测,政府应始终检查情况并灵活调整政策。
最后,有必要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绝非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国与国之间分享经验与知识、建立共同标准的全球合作必不可少。
公共部门接纳人工智能时,核心不在于技术发展的速度,而在于对“想要建设什么样的社会”的深层考量。当人工智能代替了简单且重复的工作,人类就能去做更具创意、更有温度的事情。但如果只关注技术,我们可能会错过那些真正珍视的价值。人工智能时代真正的创新,在于聪明地使用技术的同时,共同思考我们向往的社会面貌与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让技术服务于生活,而非被技术主导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