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书房] 第3章 AI生成作品的权利属于谁?
人工智能AI走上法庭
第一部 AI与知识产权的碰撞
第3章 AI生成作品的权利属于谁?
金京镇律师
一、人类作者(Human Authorship)原则
(1) Thaler v. Perlmutter:AI能否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018年的某一天,住在密苏里州的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向华盛顿特区的版权局递交了一份申请材料。
材料中附有一张奇特的图像。画面看上去像一条梦幻般的铁路隧道,标题是「通往天堂的最新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但真正奇特的不是画面本身。
而是作者栏。泰勒在那一栏填写的是「Creativity Machine(创意机器)」,没有写自己的名字。
版权局的审查员拿到这份材料时,一定愣了片刻。在近一百五十年的美国版权行政史上,这是第一次有人把「机器」列为作者。泰勒的逻辑颇具挑衅性:他声称自己开发的AI系统「DABUS」和「创意机器」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自行生成了这幅图像。他还进了一步,主张作为AI的所有者,自己应当依据「雇佣作品(work-for-hire)」法理继承该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局拒绝了。理由很直接:「这不是人类创作的作品。」
泰勒没有退缩,提起了诉讼。2023年8月,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贝丽尔·豪厄尔(Beryl A. Howell)支持了版权局的决定。
豪厄尔法官在判决书中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人类创作(Human Authorship)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前提条件。」2025年3月18日,联邦上诉法院(D.C. Circuit)全票维持了这一判决。帕特里夏·米利特(Patricia A. Millett)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创意机器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认可的作者。1976年著作权法要求所有可登记的作品自始必须由人类创作。」
要理解法院的逻辑,必须回到著作权制度的起点。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权国会「通过在有限期限内赋予作者和发明者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关键在于「作者(Author)」这个词。法院认定,这个词在历史上、在语境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始终指的是「人类」。
泰勒提出了反驳。他翻开字典,找到了「author」一词不一定仅指人类的释义。法院没有采纳:「法律解释所要求的,远不止找到一条有利的字典释义。」泰勒又亮出另一张牌:著作权法中有「雇佣作品」条款,规定雇主可以被「视为」作者。如果公司可以成为作者,机器为什么不行?法院同样没有接受。法院认为,雇佣作品条款中的「视为」,其前提是原始作者为人类,只是权利发生了转移。
泰勒最后的论点是政策层面的。他警告说,坚持人类作者要件会抑制利用AI进行创作的积极性。法院对此也不以为然。法官写道:「机器不会对经济激励作出反应。不管有没有著作权,创意机器都会继续画画。但对于人类创作者来说,著作权仍然是创作的动力。」法院还补充道:「如果将来AI开始对经济激励产生反应,或者人类作者要件实质性地阻碍了原创作品的产出,届时国会和版权局可以处理这个问题。」
2025年10月9日,泰勒如预告般叩响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门。案号25-449。他的律师团在调卷令申请书(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中主张,版权局的决定「对所有想要创造性地使用AI的人产生了寒蝉效应」,这一决定「违背了宪法授予国会著作权权力的初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韩国大法院不同,上诉不会自动进入审理程序。当事人提交调卷令申请后,最高法院要先判断这个案子是否值得审理。九名大法官中至少四名同意,上诉才会被受理。
法律界称之为「四人规则(Rule of Four)」。每年大约有七千到八千件调卷令申请,但最高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只有一百到一百五十件。驳回率超过98%。
如果申请被「granted(准许)」,实体审理便开始。法庭会举行口头辩论(oral argument),大法官撰写判决意见。反之,如果被「denied(驳回)」,下级法院的判决直接生效。最高法院不会说明驳回理由,只发布一句话:「Certiorari denied(调卷令申请被驳回)。」
截至2026年1月,泰勒的调卷令申请仍在审理中。最高法院通常需要数周到数月来审查调卷令申请。大法官们在每周四的闭门会议上审阅申请材料,随后公布决定。
这是泰勒第二次向最高法院发起挑战。2023年,他在一起专利案件(Thaler v. Vidal)中带着「专利法中的'发明人'是否仅指人类?」这一问题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驳回了调卷令申请,没有给出任何理由。
法律界人士普遍预测这次结果不会有什么不同。一家律所的分析指出:「当前的规则很明确,,AI是强大的辅助工具,而非法律上的作者。在最高法院表明不同立场之前,企业应当设计以人类创造力为核心、做到准确披露、并对执行预期保持务实态度的流程。」
如果最高法院驳回上诉,D.C.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成为终审裁定,泰勒历时七年的法律之战就此落幕。如果受理上诉,将诞生一份关于AI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历史性最高法院判决。不过,最高法院介入的可能性很低。
泰勒案留下了什么?一条分界线。美国司法系统宣告:无论AI产出的成果多么精致、多么漂亮,只要它不是源于「人类的精神构思(mental conception)」,就没有资格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条线比想象中锋利。如果AI生成物没有著作权,竞争对手原样复制使用,法律上无从阻拦,因为它处于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
这向硅谷传递了一个颇为反讽的信号。科技巨头投入数千亿美元打造比人类更聪明的AI。然而,当那个AI「太」聪明,不需要人类插手就能创造杰作的那一刻,这件杰作的经济价值在法律上可能归零。因为没有人能独占它。
泰勒抛出的问题并未消散。只有人类才能创作,,这个信念,在AI时代是不可动摇的圣域,还是十九世纪留下的旧惯例?
(2) 美国版权局(USCO)指南:人类创作性贡献的必要条件
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悄然公布了一份文件,标题是「包含AI生成材料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指南」。比泰勒案判决早了五个月。版权局比法院先迈出了这一步。
这份指南的核心可以用两个词概括。
「分离(Separation)」与「披露(Disclosure)」。
分离是这个意思:如果你使用AI创作了一件作品,版权局不会把整件作品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它会把AI生成的部分和人类创作的部分拆开审视。AI生成的部分不受著作权保护,只有人类创作的部分才可能受到保护。打个比方,盖房子的时候,建筑工人砌的砖墙你无法主张权利,但你亲手刷的漆、装的门把手,你可以主张权利。
披露是一项义务:申请著作权登记时,你必须说明作品中是否包含AI生成的内容,不能隐瞒。如果已经提交的申请没有披露AI的使用情况,需要补正。
2025年1月29日,版权局发布了一份更为详细的报告,题为「著作权与人工智能 第二部分:可著作权性(Copyrightability)」。这份报告是版权局对泰勒案判决后涌现的各种问题的正式回应。
报告的结论很明确。
「现行法律足以应对,不需要新的立法。」
版权局将人类使用AI的方式分为四类。
第一类,把AI当作辅助创作过程的工具。第二类,通过输入提示词让AI生成内容。
第三类,将人类创作的表达物(照片、绘画等)输入AI进行变形。
第四类,人类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修改或编排。
这里面关键的是第二类,,提示词。版权局的结论斩钉截铁:「以目前普遍可用的技术水平而言,仅凭提示词不足以使生成物被认定为人类创作。」
这个判断让不少人失望。Midjourney和DALL-E的用户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觉得自己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撰写精细的提示词,理应对生成结果拥有权利。版权局不认同这种想法。
理解版权局的逻辑需要一个比方。假设你委托一位知名画家:「请画一轮海上的月亮,月光是银色的,海浪要平静。」画家完成了一幅杰作。这幅画的作者是谁?是画家。因为你提供的只是「构想」,并没有创作「表达」。版权局认为,向AI输入提示词这个行为,本质上与委托画家画画并无二致。
何况AI生成物还有一个决定性的特征:不可预测性。同样的提示词输入进去,AI每次产出的结果都不一样。版权局抓住了这一点:「输入提示词的用户无法控制生成物中具体的表达要素。决定表达的是AI系统本身。」
拿相机做个对比就清楚了。摄影师按下快门的时候,他选择的是构图、光线和瞬间。他能预见最终效果,拍出来的和他脑中设想的一致。但Midjourney的用户输入「画一只猫」的时候,他无法精确预知会出现什么样的猫、什么姿态、什么背景。那是AI决定的。不过,版权局并没有关上所有的门。报告留了几道口子:「具有明显可辨识的人类输入的AI生成物,至少就该部分而言,完全可以被视为由人类创作。」什么意思呢?如果你用AI生成了一张图像,然后在Photoshop里做了大幅修改,修改的那部分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如果你对多个AI生成物进行了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这种「选择与编排」本身也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版权局传递的信息很清楚:在AI时代想要获得著作权,你得动手。光靠敲键盘写提示词不够。你必须在AI吐出的结果上留下浓重的人类指纹。那些指纹就是「创作性控制」的证据。
还有一件事,,留好记录。
版权局暗示,未来的纠纷中,「人类贡献」的举证将成为胜负手。哪些部分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修改过、为什么做那样的选择,保留好时间线和操作日志是明智之举。AI时代的著作权之争,比的不是「你做了什么」,而是「你怎么做的」。
二、著作权获得认可的案例与标准(修改了35次的奶酪照片)
(1) 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案:通过35次以上修改获得著作权登记
2025年1月30日,美国版权局的审查员做出了一个罕见的决定。他们批准了一张图片的版权登记。
标题叫「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一片美国奶酪)」。画面中有一位头发像意大利面条一样的女性,额头上长着第三只眼睛,脸上贴着一片正在融化的奶酪。这是一幅超现实主义的数字合成作品。
这张图片之所以具有历史意义,原因在别处。它的所有构成元素都由AI生成。没有一条线是人手画的。但版权却得到了认可。这怎么可能呢。
故事要追溯到2024年8月。有一个叫肯特·基尔西(Kent Keirsey)的人。他是生成式AI平台「Invoke AI」的创始人兼CEO。美国海军出身的连续创业者。他用自己的平台制作了这张图片,并申请了版权登记。
第一次尝试失败了。版权局发来了拒绝通知:「缺乏支撑版权主张所需的人类创作。」
基尔西没有放弃。他没有请律师,而是带着另一样东西回来了。一段延时摄影视频。
那段视频记录了图片制作的全过程。
基尔西先输入文本提示词生成了基础图像。但如果他在那里就停下来,版权不会被认可。关键在后面。他使用了一种叫「inpainting」的技术。所谓inpainting,就是选中图像的某个局部,指示AI只重新生成那个部分。
基尔西反复进行了这个操作。色调不满意,就选中那部分下达修改指令。头发的形态不对,就重新画。奶酪的质感别扭,就修正。背景的阴影不自然,就替换。这个过程重复了35次以上。
版权局的审查员看了这段视频。他们看到的不是AI吐出一张图片的场景,而是一个人不断选择、判断、修改、再判断的过程。哪些部分保留,哪些部分丢弃,往哪个方向调整。所有这些决定都出自基尔西的头脑。
2025年1月30日,版权局改变了立场。批准信上写道:「本作品在AI生成素材的选择、编排与调整方面包含了足够数量的人类独创性创作,据此认定可予以版权登记。」
但版权局明确了一件事:登记的范围。从版权局的登记记录来看,保护对象被标注为「对人工智能生成素材的选择、调整与编排」。各个AI生成的图像元素本身被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分。打个比方是这样的。假设你收集了各种照片,做成一幅拼贴作品。
每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原来的摄影师。但你以创意方式选择和编排这些照片的方式,也就是那个「编辑」本身,可以获得你自己的版权。「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也是同理。那片融化奶酪的图像本身是AI生成的,因此没有版权。但把那片奶酪放在女性面部的什么位置、把头发的形态往哪个方向修改、怎样调整整体构图,这些「选择与编排」融入了人类的创作判断,所以版权得到了认可。
这个案件留下的实务启示很清楚。在AI时代要确保版权,需要两样东西。一是过程的密度。仅仅输入提示词、挑一个满意的结果是不够的。必须在结果之上反复叠加人类的判断。修改,再审视,再修改,这个过程不可或缺。
二是证据的完整度。基尔西之所以拿到版权,靠的是那段延时视频。没有那段视频,版权局无从得知他做了多少次决策。用AI创作作品的人,现在必须系统地保留操作日志和修改记录。那将是未来纠纷中证明自身权利的唯一途径。
(2)认定人类创意控制(Control)的标准
版权认定的核心落在「控制(Control)」这个词上。理解这一点,用汽车来打比方会有帮助。你握着方向盘,那就是你在「控制」车辆。车往哪里开由你决定。但如果你只是坐在副驾驶说了句「往左拐」,实际驾驶的是另一个人,那你并没有控制这辆车。
AI与创作的关系也一样。美国版权局提出的问题是这个:「最终成果的表达要素,是谁决定的?」
想想相机。摄影师按下快门的时候,他决定了构图,选择了光线,调好了焦距,捕捉了瞬间。他能预判出片效果。成品与意图吻合。这就是「控制」。
再想想Midjourney。用户输入提示词「海面上升起的月亮」。结果出来了。但那个月亮是满月还是新月,海面是平静还是波涛汹涌,色调是暖是冷,这一切都由AI决定。用户无法预判。同样的提示词再输入一次,会生成截然不同的图像。这不是「控制」。
美国版权局2025年1月的报告把这一点说得很清楚:「以当前普遍可用的技术而言,仅凭提示词难以认定人类对成果的表达要素实施了充分控制。」提示词是「想法」,不是「表达」。版权法不保护想法,只保护表达。
那么什么情况下「控制」才会被认可呢。版权局和法院给出了几项标准。
一是成果的可预测性。你使用某个工具时,能否预判成果会是什么样。能预判,说明你在控制那个工具。不能预判,说明工具代替你做了决定。
二是介入的程度。AI吐出的初始结果,你是原样采用了,还是做了大量修改。在「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案中,基尔西对图像进行了35次以上的修改。每一次修改他都做出了选择。这些选择层层累积,最终被认定为「人类的创作贡献」。
三是选择与编排。假如AI生成了数千张图像,你从中挑选了几张并按照特定顺序排列,那么这个「选择与编排」就融入了你的创作判断。这跟电影剪辑师从成千上万个镜头中挑出特定片段、编织出故事的过程很相似。
四是表达性输入(expressive inputs)。你把自己拍的照片或画的草图输入给AI,AI以此为基础生成了新的成果,那么你原本的表达是否在最终成果中存活下来就至关重要。如果你原本的表达在最终成果中「可被明确辨识」且「能与AI生成的元素相分离」,那么那个部分是可以获得版权认可的。
这些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正如版权局自己承认的,「人类贡献是否满足创作要件,需要逐案分析。」法院将在今后提供更具体的指引。
从实务角度来说,这意味着什么很明确。合同的措辞必须改变。光写一句「以AI为工具所产生成果的权利归属于用户」是不够的。需要留存操作日志、修改记录,以及记录哪些人类判断被融入其中。只有这样,发生纠纷时才能划定「人类创作物」的边界。
如果控制程度不够会怎样呢。版权保护会被否定。那个成果将留在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复制使用。这种情况下要寻求保护手段,就必须走出版权法的范围。要转向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合同中的使用限制条款、数据库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机制。
版权归属问题从纯粹的法理争论变为产业战略议题,转折点正在此处。
三、美国、欧洲、德国给出的不同答案
(1)美国:以变形性(Transformativeness)为中心的路径
美国版权法中有一个叫「合理使用(Fair Use)」的制度。这个概念在其他国家要么不存在,要么适用范围很窄。简单说就是,有些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也是被允许的。学生在论文里引用书籍。影评人分析电影片段。戏仿歌手改编原曲来演唱。这些都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在判断合理使用时,美国法院最看重的要素之一就是「变形性(Transformativeness)」。你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它是在复制原作的目的,还是已经变成了一个具有全新功能和目的的东西。如果是后者,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大了。
谷歌搜索引擎案是个好例子。谷歌对网站内容做索引并提供缩略图预览。原网站的目的是展示内容,谷歌的目的是帮助用户找到信息。法院认定谷歌的使用具有「变形性」,因为同样的内容被用于一个完全不同的功能。
在AI训练数据争议中,这个逻辑同样被援引。OpenAI等AI企业主张:我们不是在「消费」纽约时报的文章,而是在「学习」。我们提取的是语言的模式。这属于变形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但近期判例的走向对这种主张并不友好。2024年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诉罗斯智能(ROSS Intelligence)案中,特拉华州联邦法院驳回了AI企业一方的合理使用抗辩。罗斯智能把汤森路透法律数据库的内容用作训练数据,开发了竞争产品。法院认定这属于替代原作品市场的商业使用。变形性的主张未被采纳。
美国的路径可以这样概括:在输入阶段(训练)相对宽容,在输出阶段(生成物)则严格。AI学习作品这件事本身,有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空间;但如果学习的成果中没有人类的创作贡献,就无法获得版权保护。Thaler判决画下了这条线。这反过来可能为大型科技企业创造有利环境。如果用户用AI生成的内容没有版权,那些内容就留在公共领域,企业可以再把它拿来做训练数据。美国看上去是在通过「无版权」来确保数据的流动性。
(2)欧洲:以版权保护为中心的路径
跨过大西洋,景象就不一样了。欧盟没有美国式的「合理使用」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对版权的「特定例外与限制」清单。不在例外清单上的就构成侵权。灵活性较低。
欧洲传统上重视作者的权利,尤其是「人格权(droit d'auteur)」。创作物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从这个视角看,AI是个棘手的存在,因为它没有人格。
欧盟《数字单一市场(DSM)版权指令》中有文本与数据挖掘(TDM)的例外条款。
该条款允许出于研究目的或在特定条件下对作品进行机器分析。AI企业试图以此为依据,为使用训练数据正名。但这里附了一个关键限定:「选择退出(Opt-out)」权利。版权持有人可以明确拒绝自己的作品被用于AI训练。
一旦表达了拒绝意愿,AI企业就不能将该作品用于训练。
2024年生效的《欧盟人工智能法》(EU AI Act)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原则。通用人工智能(GPAI)模型的提供者,必须公开训练所用数据集的摘要,必须证明自身遵守了著作权法。这是透明度义务。
这为著作权人追踪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使用、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搭建了一块跳板。
欧洲的路径可以这样概括。
与其轻易赋予AI生成物著作权,不如把重心放在保护原创作者的权利上。产业发展,必须以这个前提为基础来设计。
如果说美国试图通过事后诉讼(litigation)来划定边界,那么欧洲则通过事前监管(regulation)来强制执行规则。
(3)德国GEMA诉OpenAI案判决:认定训练阶段构成复制权侵权
2025年11月11日,慕尼黑地方法院第42民事庭作出了一份历史性判决。案号42 O 14139/24。
原告是GEMA,德国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告是OpenAI,开发ChatGPT的美国公司。
GEMA的主张是这样的:OpenAI未经许可,将德国知名歌曲的歌词用于ChatGPT的训练。而用户只需输入一条简短的提示词,ChatGPT就能几乎原样输出那些歌词。这构成著作权侵权。
涉案歌曲都是德国家喻户晓的作品。
海伦娜·菲舍尔的《Atemlos》(意为「喘不过气」)、赫伯特·格勒内迈尔的《Männer》(意为「男人们」)、莱因哈德·梅的《Über den Wolken》(意为「云端之上」)、罗尔夫·楚科夫斯基的《Wie schön, dass du geboren bist》(意为「你的诞生多美好」)。如果类比到韩国,大概相当于《公寓》《爱的赞歌》《荆棘树》这样的国民金曲。
OpenAI的反驳是技术性的。
我们的模型不会存储或复制特定的训练数据。我们的模型只是从整个数据集中学习统计关联。歌词被输出,是用户提示词导致的结果,不是我们的责任。况且,即便使用了受保护的作品,也属于TDM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
慕尼黑法院驳回了上述全部主张。
审判长埃尔克·施瓦格(Elke Schwager)和合议庭法官们,先确定了技术事实。
在ChatGPT中输入「《Atemlos》的歌词是什么?」,模型会几乎原样输出原曲歌词。虽然存在一些「幻觉」(hallucination),个别词语有出入,但歌曲的独特特征清晰可辨。
法院将此称为「记忆化」(memorisation)。意思是,训练数据已经内嵌于模型的参数之中,并且可以被提取出来。
法院认定,这构成德国《著作权法》第16条所规定的「复制」。歌词被「固定」在模型参数之中,复制行为已经成立。法院同时认定,这也构成第19a条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ChatGPT响应用户提示词输出歌词,属于将著作物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行为。
OpenAI援引TDM例外的抗辩同样被驳回。法院认为,TDM例外仅允许为「分析目的」进行的临时性复制。将著作物整体永久性地记忆在模型中,并近乎原样再现,超出了TDM例外的适用范围。
法院这样写道:「TDM例外的立法目的,并非要允许以损害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方式使用作品。」
法院命令OpenAI停止使用GEMA管理的曲库,公开使用范围及相关收入信息,并支付损害赔偿。判决书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这是一种象征性的,但极为有力的救济手段。
这份判决的分量很重。
在美国「训练属于合理使用」这一主张仍在争议之中的背景下,德国法院画出了一条清晰的线:如果AI模型能够「记住」著作物并「再现」出来,那就是著作权侵权。没有许可,就不行。
OpenAI表示将提起上诉。案件有可能被提交至欧洲法院(CJEU)。但一审判决已经落地。一个信号变得明确:在欧洲,AI企业要获取训练数据,许可协议是必需的。
GEMA的法务总监凯·韦尔普(Kai Welp)在判决后说:「今天的判决,第一次明确回答了新技术与欧洲著作权法如何互动这一核心法律问题。这是欧洲各地的作者和创作者争取公正报酬之路上的一座里程碑。」三大洲的法院,给出了三种不同的答案。美国坚持「人类作者原则」,同时逐步收窄合理使用的范围。欧洲从训练阶段起就强力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中国(将在第五部分讨论)则朝着积极承认AI生成物著作权的方向推进,以此扶持产业发展。
这三条岔路中哪条是正确答案,现在还无从知晓。但有一件事是确定的:AI技术没有国界,可是用这项技术创造出来的内容,其法律地位完全由国界之内的法律决定。在北京属于你的权利,到了纽约可能变成公共资源,在慕尼黑则可能是非法复制品。全球AI之争已经超越了技术实力的比拼,正在演变为一场谁能制定出对自己更有利的「游戏规则」的角力。


